医院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临床医生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临床医生要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_线检查。
三、门诊及病区、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报告及转诊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医务处在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及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疑似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市胸科医院进行诊治,其余两联交至医务处再由医务处将其中一联寄到病人所属区疾控中心。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医务处负责对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八、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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